安徽恒宇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泰安三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恒宇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鲁0902财保103号之二
申请人泰安三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恒宇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安三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恒宇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翠萍
书记员  赵忠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