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10453号
原告:北京电信通畅达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中路10号4幢101-2。
法定代表人:张阔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洋,男,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军凤,女,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宏泰博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81号一区4号楼5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杨清波。
原告北京电信通畅达信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宏泰博业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电信通畅达信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电信通畅达信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电信通畅达信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北京电信通畅达信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晓彤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倩茹
书 记 员 陈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