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泰博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执116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56852727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宏泰博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81号一区4号楼5层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87637832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宏泰博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作出的(2022)京0113诉前调书13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3年2月2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7816.76元。 被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京Q×××**车辆,但并未实际控制。无可供执行房产、存款、车辆、证券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京0113诉前调书13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郭 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