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泰博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8民初1688号 原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9街9号5层M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宏泰博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81号一区4号楼5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王国娟,女,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慧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数码公司)与被告北京宏泰博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博业公司)、王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神州数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宏泰博业公司、王国娟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神州数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宏泰博业公司给付神州数码公司货款2,435,398元;2.宏泰博业公司给付神州数码公司违约金981,002元;3.王国娟对宏泰博业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财产保全保函费(10,249.2元)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15日神州数码公司与宏泰博业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宏泰博业公司向神州数码公司购买总价款为3,235,398元的华为品牌客户支持服务-维保服务,网络能源-网络能源产品。2020年11月17日因合同货物及价款变更,神州数码公司与宏泰博业公司签署了《变更协议》,将合同总价款变更为3,270,009元。同时为保障《销售合同》及《变更协议》的顺利履行,宏泰博业公司、王国娟与神州数码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王国娟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为宏泰博业公司对神州数码公司产生的未付债务承担最高额为1000万元的保证责任。依据《变更协议》约定,宏泰博业公司应于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交付给神州数码公司一张自原厂发货之日起110天的支票用于支付合同货款,支票金额:3,270,009元,并保证自原厂发货之日起110日内该票据能够足额兑付。但神州数码公司履行交货义务后,宏泰博业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货款迟迟不付,至神州数码公司起诉之日仍拖欠货款仍达2,435,398元。王国娟应对宏泰博业公司的未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中,神州数码公司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宏泰博业公司给付违约金730,619元。 宏泰博业公司、王国娟答辩称:认可欠付本金,但违约金过高;希望就本金部分可以分期偿还;对王国娟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异议。 神州数码公司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销售合同;2.变更协议;3.最高额保证合同;4.货物签收单及签收证明;5.应收账款清单;6.保险费发票。 宏泰博业公司、王国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 根据当事人***所提举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9月15日,神州数码公司(卖方)与宏泰博业公司(买方)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宏泰博业公司向神州数码公司购买华为品牌客户支持服务及相关产品,总价款3,235,398元;买方逾期30天未付清货款的,买方须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 2020年11月17日,神州数码公司与宏泰博业公司签署《变更协议》,约定将上述《销售合同》总价款变更为3,270,009元。同时,神州数码公司(甲方)与宏泰博业公司(乙方)、王国娟(丙方)共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王国娟为宏泰博业公司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神州数码公司的未付债务承担最高额1000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保证范围包括货款、滞纳金、利息、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2年。 双方确认,宏泰博业公司现拖欠货款2,435,398元。 另查,神州数码公司就本案诉讼因申请财产保全而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10,249.2元。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神州数码公司要求宏泰博业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435,398元及违约金730,619元,并要求王国娟承担保证责任;宏泰博业公司对欠付货款的数额予以认可,但主张违约金过高,表示无力支付;王国娟对其所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不持异议。 关于违约金。《销售合同》中写明:“买方……逾期30天仍未付清货款的,买方须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考虑到宏泰博业公司因欠付货款2,435,398元而给神州数码公司造成的损失主要是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本院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合同条款、预期利益等因素,酌定宏泰博业公司应当向神州数码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87,080元。 关于保证责任。神州数码公司与宏泰博业公司、王国娟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在宏泰博业公司未履行主债务的情况下,神州数码公司有权在保证期间内要求王国娟承担保证责任。 鉴于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非属必须的诉讼支出,故本院对神州数码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七百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宏泰博业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435,398元及违约金487,080元。 二、王国娟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北京宏泰博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王国娟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京宏泰博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2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负担2856元,北京宏泰博业科技有限公司、王国娟负担34,2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范 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