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102民初4700号
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原告贵州筑之峰电力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汇力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筑之峰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筑之峰电力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筑之峰电力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筑之峰电力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鲁 迪
书 记 员 赵佳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