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2民终22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82年8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5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谢朝荣,男,1966年7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现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洪,系六枝特区岩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031100044。
原审被告:贵州四季景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105号万象国际B栋2单元13层15号[兴关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DLAQ4XJ。
法定代表人:白明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男,1963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谢朝荣及原审被告贵州四季景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9)黔0203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9)黔0203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徐 芳
审判员 周元军
审判员 蒙彩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徐严
书记员王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