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四季景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四季景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织金县白泥镇三合村经济合作社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4民初5229号
原告:贵州四季景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季景苑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105号万象国际B栋2单元13层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D6DLAQ4XJ。
法定代表人:白明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任烨,贵州云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庆祝,贵州云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织金县白泥镇三合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三合村合作社”),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白泥镇三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MA6H8RC66K。?
法定代表人:高守付,该合作社负责人。
被告:贵州山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珑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定南街道顺时公寓2期2单元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MA6J5NPQ7B。
法定代表人:王士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畅,贵州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贵州四季景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山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织金县白泥镇三合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四季景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其自愿与贵州山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织金县白泥镇三合村经济合作社庭外自行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四季景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四季景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兆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卢春艳
书 记 员 朱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