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四季景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四季景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4执35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8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市。
被执行人:贵州四季景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白明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四季景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季景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524民初35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季景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支付租赁费1381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51元,支付令申请费1158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四季景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季景公司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四季景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明华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白明华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但至今未履行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四季景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税务、不动产、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车辆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四季景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共计1085.1元,本院已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证券、税务、不动产、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车辆等信息。
3、本院到织金县不动产登记局、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织金县管理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四季景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登记信息。
4、本院到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查到被执行人四季景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经本院现场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四季景公司有财产信息。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四季景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白明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经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明确表示无需委托律师向本院申请发出律师调查令。
7、经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明确表示无需委托审计机构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
8、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明确表示无需采取悬赏执行措施。
9、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可在收集相关证据后提起自诉。
本案经执行,尚有租赁费137014.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51元,支付令申请费1158元未能实现。
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季景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亦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贵州四季景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献明
审判员  段家勇
审判员  罗天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