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四季景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四季景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4执35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8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彭进,男,1986年5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市。
被执行人:贵州四季景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白明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贵州四季景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赁费1381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四季景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81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刘献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