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4民督190号之一
申请人:穆安林,男,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纪衡,贵州霄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兴敏,贵州霄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四季景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沙冲南路2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DLAQ4XJ。
法定代表人:白明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穆安林与被申请人贵州四季景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13日立案后,于2021年4月13日发出(2021)黔0524民督190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贵州四季景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2021年5月8日,本院收到被申请人贵州四季景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黔0524民督190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158元,由申请人穆安林负担。
审判员 王敏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肖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