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民初9093号
原告:青岛青鸟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负责人:***。
被告: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
原告青岛青鸟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被告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因被告已偿还全部欠款,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青鸟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青岛青鸟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