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热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平顶山热力集团供热有限公司、河北华热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411民初3545号
原告:***,男,1957年2月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建祥,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热力集团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世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涛,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华热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斌(该公司员工),男,1986年2月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君,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文正,男,1971年4月2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召飞,男,1985年3月4日出生。
被告:刘占风,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
原告***与被告平顶山热力集团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供热公司)、河北华热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热设计公司)、高文正、刘占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建祥,市供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涛、华热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斌、刘国君,高文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召飞,刘占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拆除影响***通风、日照、视野的暖气管道。2.要求四被告在小区张贴道歉信,消除舆论影响。3.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于2008年11月5日从某某公司购买了位于湛河区××路××城小区××楼××单元××东××房屋××套。市供热公司是平顶山市热力2017年新建技改工程设计施工的发包方,华热设计公司是承包方。高文正、刘占风是供热管道建设施工负责人。2018年9月,某某小区由以上四方开展城市集中供热管道施工。***发现小区供热主管道安装在***家房屋客厅、主卧、次卧、阳台及两个卫生间窗户中间,直接影响房屋的采光、通风、日照、视野。***多次找高文正、刘占风协商,说明此设计方案对***家造成的严重损害,并建议更改设计方案,消除不利影响。但四方仍坚持按原方案强行施工,并与***家产生多次冲突,造成小区居民很大误解,认为陈家耽误了小区供暖。2018年12月11日,高文正、刘占风哄骗***之妻签订协议,约定采暖季过后改移管道,为不影响小区供暖,陈家同意施工。按照协议约定4月份供暖结束,***联系高文正商议改移管道,高文正拒不履行协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依法起诉。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作出公正判决。
市供热公司辩称,供热公司对于案涉小区的二次管网设计委托了华热设计公司,华热设计公司根据相关规范进行设计,设计符合国家管理规范,并未对***造成损害或形成安全隐患。***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华热设计公司辩称,一、华热设计公司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某某小区二次网工程,依法不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影响义务。华热公司承担的《平顶山热力2017年新建、技改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某某小区二次网建设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该工程已于2018年度取暖之前竣工交付使用。本设计符合《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2010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度)-GB50016-2014要求。实现了行业标准要求的“节约用地、降低造价、运行安全可靠、便于维修”的目标。符合《物权法》第89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的法律规定。二、华热设计公司设计建设的某某小区二次网工程不影响被答辩人安全、通风、采光、视野和日照。某某小区二次网7号楼设计管道净空高度为4.187米,管道架设最大限度满足小区美观的要求,管道未对居民楼的采光、日照原有标准造成影响,不影响被答辩人家安全、通风、采光、视野和日照。三、华热设计公司对***实施侵权行为不承担消除舆论影响的义务。华热设计公司依法开展工程设计工作,按照国家、法规、规范对某某小区二次网工程进行设计建设,华热设计公司无侵权行为更无过错,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无消除舆论影响之义务。综上所述,应驳回***对华热设计公司的诉讼请求。
高文正、刘占风辩称,高文正、刘占风是施工方,施工方是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作为施工方不应承担责任。
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各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审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市供热公司系《平顶山热力2017年新建技改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人。***所居住小区××路某某小区供暖属新建技改范围。市供热公司将该小区新建技改工程的设计项目发包给了有市政行业(热力工程)设计资质的华热设计公司。
华热设计公司承包设计项目后,到某某小区进行了实地踏勘,根据小区现有状况,对小区二次网建设采用地上架空敷设的方式设计施工。某某小区二次网7号楼设计管道净空高度为4.187米。
某某小区7号楼位于小区××路西,东西路的路北,在二路交叉口的西北角。***住房在7号楼1单元2楼东户,其东临南北路,南临东西路,房屋布局南北走向,向西开门,入户即为客厅,客厅居中,南边为有主次卧室,北边有卫生间、厨房。楼外供暖管网的走向将其住房呈半包围状态,主管道在其房东墙外。2018年12月,高文正、刘占风在此按设计方案开始施工管网的安装。***家人发现整个施工管网安装完毕,对其家中的卧室、客厅、卫生间采光、通风、视野均有影响,阻止高文正、刘占风不让施工安装,要求更改设计方案。双方为此发生多次冲突,因为已到采暖季,小区一些业主为此对***家表示不满,认为其影响了小区的供暖。后为不影响小区整体供暖,在相关部门参与协调下,2018年12月11日,高文正、刘占风与***妻子某某达成协议,签订了协议书。协议内容:经协商某某小区七#楼一单元二楼东户,热力采暖主管经设计单位调整设计变更,2019年采暖季过后,一月后改移,不影响二楼采光。如果不改移,通过法律手段结(解)决。协议达成后,高文正、刘占风完成了施工。***现经测量,其客厅窗外的双排供热主管道,其内管道距其客厅窗户0.58米,与北边卫生间窗户距离1.10米,与主卧室内卫生间窗户1.02米。***家客厅窗高1.26米,宽1.73米,窗外主管道直径0.61米,管道上沿距窗户顶垂直距离0.4米,管道下沿距窗底垂直距离0.25米。2019年度供暖季过后,经***要求,高文正、刘占风未能未按协议约定,将管道改移,***为此而起诉。现***认为高文正、刘占风只是按图纸施工,不应承担责任。2019年11月14日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现场进行了勘查,***居住的二楼东墙外所架设的供暖主管道对其室内采光、通风、视野确有影响,尤其对厅室影响较大。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系排除妨碍纠纷,***要求排除妨碍的事由是安装于其住房东墙外的暖气管道影响其室内、通风、采光、视野。对此事实从***提供的现场照片,及经实地勘查,查实***住房居于某某小区七号楼一单元二楼东户,房屋布局南北走向,客厅居于中间,东边开窗,而与其房屋平行走向的暖气主管道,正架设在其窗外,且距离较近,暖气主管道的直径较大,给其客厅的通风、采光、视野的确造成了一定的妨碍。而造成此结果的原因是作为暖气管道的所有者市供热公司,及承包该暖气管道的设计者华热设计公司,在设计架设中没有充分考虑相邻关系中,双方应当方便生活,正确处理,通风采光的原则。故对***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市供热公司、华热设计公司应共同排除对***住房的妨碍,改移其东墙外的暖气主管管道。高文正、刘占风系按照发包人市供热公司的发包指示,按照设计方案实施暖气管道施工的实际施工人,***亦认为高文正、刘占风不应承担责任,故应驳回对高文正、刘占风的诉讼请求。本案系相邻关系排除妨碍纠纷,本案***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与本案排除妨碍纠纷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处理。市供热公司、华热设计公司的抗辩理由与本案查明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纳。高文正、刘占风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平顶山热力集团供热有限公司、河北华热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改移通过***住房东墙窗外的暖气管道,排除妨碍。
二、驳回***对高文正、刘占风的诉讼请求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平顶山热力集团供热有限公司、河北华热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威
人民陪审员  王清芝
人民陪审员  张明月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珊珊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