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108民初1701号
原告:河北建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2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泽荣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75号世纪花园20-803号。
法定代表人:边占京,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建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泽荣建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河北建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北建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建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3元,由原告河北建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