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602民初6029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住址:湖南省临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醒,湖南盛隆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阳市岳阳楼区民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岳阳市鑫泰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岳阳大道与白石岭北路交汇处(东方明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3943088672。
法定代表人:罗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志,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海泰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湖大道****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6962068154。
法定代表人:罗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阳市岳阳楼区民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岳阳市鑫泰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泰暖通公司”)、湖南海泰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湖南海泰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并非案涉工程业主单位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对被告湖南海泰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海泰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