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15687号
原告:北京中色恒润图文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A23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49号院4号楼5层5088。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1年12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北京中色恒润图文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申请撤诉,但经本院通知,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中色恒润图文设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宋 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