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民初5643号
原告:***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49号4号楼5层508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瑞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怀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9号院12号楼3层3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怀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涉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应予允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孙 竞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高 雨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