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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渭南市华州区铁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03执904号 申请执行人:***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49号院4号楼5层508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101631821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业江川(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家萱,北京市中业江川(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铁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火车站友谊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1MA6Y25D06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铁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22)陕0503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铁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504890元、违约损失124153.43元(以150489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1日起暂计至2022年10月11日,实际计算至被执行人结清全部欠款为止)、诉讼费19560元,以上共计1648603.43元。案件执行费18889元由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铁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经过网络查控扣划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铁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8300元,本院扣收执行费18889元,剩余599411元申请人已全部领取。另查明,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铁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亦无车辆、房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其银行账户采取了额度冻结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铁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相关财产线索。2023年4月21日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可先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铁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进行惩戒。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待有条件时可恢复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弥继峰审判员*** 审判员 高       婷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