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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91民初231号 原告:***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49号院4号楼5层508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被告:山东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鲁西新区**(丹阳路东段***商务酒店50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