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481民初853号之一
原告:***,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昌***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广西万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凯旋路16号裕达国际中心广东大厦31层3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PTF9F8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广西万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凭祥市水利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南大路1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1481007723025T。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睦***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北雀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272959100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男,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49号院4号楼5层508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101631821T。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1月1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
原告***与被告广西万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凭祥市水利局、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立案。***于2023年5月10日以因其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系当事人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表现,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162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