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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渭南市华州区铁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503执恢464号 申请执行人***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铁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曾依据生效的(2022)陕0503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铁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504890元、违约损失124153.43元,案件受理费19560元及案件执行费1888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首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案款599411元,剩余执行标的因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铁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于2023年12月28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恢复执行中,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铁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觉向本院缴纳案款925039元,申请人***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已领取全部案款,不足部分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远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该案即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503执恢464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于2023年12月29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