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民航蓝天机场服务有限公司

丽江民航蓝天机场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702民撤1号
起诉人:丽江民航蓝天机场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住址:丽江市古城区七河丽江机场。
2017年11月1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丽江民航蓝天机场服务有限公司对段瑞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江中心支公司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状,请求撤销古城区人民法院(2017)云0702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变更确认被告段瑞昌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事实与理由:原告是古城区法院(2017)云0702民初***5号段瑞昌诉李树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段瑞昌的用人单位。段瑞昌因在该次事故中受伤,与原告发生工伤赔偿纠纷,目前双方正在仲裁诉讼过程中。因法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贵院审理(2017)云0702民初***5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处理结果,同原告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然而,由于段瑞昌在其诉状中未将原告列为第三人,人民法院也未通知原告参加诉讼,而原告也不知道三被告之间的诉讼,未能申请参加诉讼。根据《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依照此规定,***的车是有“先行权”的,段瑞昌的摩托车在***的直行车未“先行”之前,贸然驶入***的直行线路左转弯,这才发生撞车事故。显然,段瑞昌应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然而,古城区交警大队却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原告认为,交警部门的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是错误的。特根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处。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能够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必须是原审案件的适格第三人,一类为对原审案件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类为对原审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原审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是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伤害,段瑞昌可以直接对侵权第三人请求民事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赔偿案件。丽江民航蓝天机场服务有限公司请求撤销的(2017)云0702民初***5号案件的诉讼标的为***与***之间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法律关系,该案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权利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是段瑞昌、***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丽江中心支公司。丽江民航蓝天机场服务有限公司对该案无独立请求权,该案的处理结果与丽江民航蓝天机场服务有限公司亦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综上,丽江民航蓝天机场服务有限公司不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丽江民航蓝天机场服务有限公司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