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开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汇城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开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执649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开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海龙,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欢,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汇城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裘伟平,材料部经理。
陕西开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汇城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民终4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汇城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开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汇城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08479.6元及利息、诉讼费30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暂时无法划拨。3、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开户信息、无保险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5、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6、上述执行情况已经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受偿金额为1238479.6元(不包含利息)。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东荣
审判员杨睿
审判员白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程旻
书记员张爱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