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前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飞凡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前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4260号
原告:上海飞凡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市一路200号A-2329。
法定代表人:季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桂军,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前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118弄11-19号(单)幢1层A5室。
法定代表人:祝光前。
原告上海飞凡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前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飞凡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 燕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顾颖琦
书 记 员  梅丽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