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8762号
原告:上海由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奉浦大道111号6楼471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前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118弄11-19号(单)幢1层A区A5室。
法定代表人:**前。
原告上海由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前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由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由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7.3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由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