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2民初1822号
原告:****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鸿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湖北析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安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多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秋,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安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255元,合计2,875元,由原告****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55元,退还原告****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1,620元。
审判员 贾继祠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童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