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菱电楼宇自动化有限公司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襄阳新天汇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襄阳海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91民初3199号
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银行行长
被告:襄阳新天汇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襄新路**。
法定代表人:任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襄阳海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北高速新光彩物流基地****
法定代表人:谢俊,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襄阳新天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襄新路**>
法定代表人:任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襄阳菱电楼宇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铁佛寺路**
法定代表人:任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任涛,男,汉族,1962年8月15日出生,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告:***,女,汉族,1962年9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与被告任涛系夫妻关系。
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被告襄阳新天汇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襄阳海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襄阳新天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襄阳菱电楼宇自动化有限公司、任涛、**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