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执36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襄阳海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荣华路5号。
被执行人:襄阳新天汇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襄新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华利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襄新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沈艮山,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襄阳菱电楼宇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区檀溪街道山水檀溪小区2栋2-1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执行人:沈艮山,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执行人:沈金梅,女,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执行人:邓瑞华,女,194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襄阳海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阳新天汇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华利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襄阳菱电楼宇自动化有限公司、**、沈艮山、沈金梅、邓瑞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9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剩余本息于2022年6月1日前付清。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因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需要时间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1)鄂0607民初39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正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沈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