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润熙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扬州市润熙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正禾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执419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润熙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朱治琴,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正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本院在执行扬州市润熙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正禾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西安正禾工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西安正禾工贸有限公司履行(2019)苏1084民初73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西安正禾工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正禾工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3828元(迟延给付利息顺加);如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西安正禾工贸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姚剑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