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润熙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扬州市润熙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执55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扬州市润熙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治琴,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扬州市润熙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案号为(2020)苏1084执555号。本院经审查发现,被执行人扬州市润熙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已就邮劳人仲案字【2020】第5号仲裁裁决书向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为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现因扬州市润熙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则邮劳人仲案字【2020】第5号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对**的执行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 剑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刘 玲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