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润熙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扬州市润熙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正禾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084民初7312号
原告:扬州市润熙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朱治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北京金台(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正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78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原告扬州市润熙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正禾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之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给付货款、利息、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原、被告签订合同;2019年7月,经双方对账,被告欠原告货款61600元未付。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有路灯业务往来,2019年7月12日,经双方对账,被告欠原告货款人民币61600元。
本院认为,货款应当及时给付;被告经本院传票的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西安正禾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扬州市润熙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1600元和利息(从2019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670元;均由被告西安正禾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林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