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桥东区众帮装饰服务部与某某、某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91民初116号

原告:桥东区众帮装饰服务部,住所地:***市桥**姚家庄镇小辛庄村西北外环路边门脸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702MA084A3D9X。

经营者:齐向春。

被告:***,男,汉族,1984年1月12日出生,住***市桥**。

被告:***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朝阳西大街**主城区污水管网维护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067207722XR。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未提交。

原告桥东区众帮装饰服务部诉被告***、***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桥东区众帮装饰服务部以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桥东区众帮装饰服务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桥东区众帮装饰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桥东区众帮装饰服务部负担。

审 判 员 王爱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侯佳慧

书 记 员 贺 涛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