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张家口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91民初1869号
原告(被执行人):张家口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坝岗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超,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
第三人(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工业中横街**惠安苑**楼**底商**。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张家口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家口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家口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家口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张树
人民陪审员李月影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