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天成脚手架有限公司与济宁永安置业有限公司、济宁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102执恢230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天成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南门大街。

法定代表人:苏岳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宁永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徐勇。

被执行人:济宁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乡县。

法定代表人:黄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镇江天成脚手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永安置业有限公司、济宁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镇江天成脚手架有限公司以暂不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由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

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撤销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京民初字第2761号案件的执行。

撤销申请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欣

审 判 员  于 文

代理审判员  丁晓鸣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