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28执恢1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执行人济宁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105国道西侧鲁棉丝织厂院内,组织机构代码79733199-X。
法定代表人黄坤,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宁永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琵琶山路**,组织机构代码68593706-5.
法定代表人徐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钢山街道杜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邹城市钢山街道办事处杜家庄护驾山路。
法定代表人张福俊,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济宁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宁永安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钢山街道杜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济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济宁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宁永安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钢山街道杜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偿还3251617.8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12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没有存款。经查,被执行人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钢山街道杜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在邹城市级资金名下,有其所有的银行存款,本院于2021年9月21日冻结了4098785.36元。
2.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12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被执行人济宁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鲁HR××**号马自达牌车辆,本院于2021年12月18日查封车户,但未实际控制。
4.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12月8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向金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土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登记信息。
6.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12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京东、阿里巴巴、财付通公司的账号资金信息,未发现资金信息。
7.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12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证券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保险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保险。
8.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12月1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18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济宁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宁永安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钢山街道杜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依法采取了相关执行措施,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翠红
审判员  杨明进
审判员  王明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闫静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