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727民初1727号
原告:封丘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刘辉,任总经理。
住所地:封丘县文化路中段路西。
委托代理人:胡东勋,封丘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天记,男,汉族,1976年3月8日生,住封丘县。
原告封丘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天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封丘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06月0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定于2018年07月12日上午8时30分开庭,原告封丘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封丘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7.5元,由原告封丘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西娟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赵剑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