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盛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光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光山县盛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522行执31号
申请执行人光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
法定代表人李亦奇,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汪军,该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光山县盛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行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光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豫光交执罚字〔2017〕4-00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1、拆除违法架设的电线杆;2.缴纳罚款15000元。申请执行人在处罚过程中查明:2017年4月4日下午,被执行人未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X022线文殊乡杜槐街道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电线杆,架设金具,现场正在施工的电线杆为350cm*12m的型号,电线杆位于公路东侧用地范围内及西侧公路用地范围内共计六根,两种型号。2017年4月4日,光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作出豫光交执责改(2017)4-009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责令改正。2017年4月17日,申请执行人作出豫光交执罚字〔2017〕4-009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5000元整。该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光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作出的豫光交执罚字〔2017〕4-009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责令拆除违法架设的电线杆一项,对该项申请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申请的第二项“罚款15000元”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光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的第一项申请“拆除违法架设的电线杆”不准予执行。
对光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的第二项申请“缴纳罚款15000元”准予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国强
审 判 员  左忠志
助理审判员  鲁冬冬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彭默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