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宝起华东起重机有限公司

河南宝起华东起重机有限公司与海安华诚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民终41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宝起华东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安华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宝起华东起重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安华诚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2018)苏0621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宝起华东起重机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南宝起华东起重机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宝起华东起重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80元,减半收取5140元,由上诉人河南宝起华东起重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艳
审判员沙楠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