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宝起华东起重机有限公司

河南宝起华东起重机有限公司与山东博弘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883执29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宝起华东起重机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博弘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河南宝起华东起重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博弘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883民初6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在交通银行济宁邹城支行开有账户,账户余额5.6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博弘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济宁邹城支行开户账号3783XXXXXXXXXXX的存款5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