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宝起华东起重机有限公司

1860江苏隆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南宝起华东起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21民初1860号之一
原告:江苏**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李堡镇工业集中区(人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554651307C。
法定代表人:周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再国,江苏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宝起华东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河南起重工业园区巨人大道(长垣县位庄镇工业园区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79424139T。
法定代表人:韩献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田,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宝起华东起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原告江苏**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杨文芳
人民陪审员  李 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法官 助理  马跻峰
书 记 员  于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