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27民初386号
原告:***,男,汉族,1953年12月24日生,住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
被告:**,男,汉族,1989年10月12日生,住***。
被告:河南君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4953999K。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冬青街。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河南宏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3XDY9L55。住所地:河南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君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宏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