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执恢1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豫奇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河办事处中部金属物流园C1区。
法定代表人:刘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3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阳县。
被执行人河南君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矿区办事处洧水路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3964832208。
法定代表人孙绍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建军,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河南豫奇信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君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91民初26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君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建军的银行存款一百三十二万九千一百二十三元整的冻结。
二、扣划被执行人河南君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建军的银行存款一百三十二万九千一百二十三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执行员 李 翔
书记员 路越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