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10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赫大泉,河南沙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峰,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河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付**院易谷小区粮库公社**楼****。
法定代表人:周军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兴来,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居易润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五云山南路**v>
法定代表人:贾建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尚文,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东,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河南君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矿区办事处洧水路**
法定代表人:孙绍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青,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居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商业路南侧龙泊圣地龙腾**楼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高晓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强,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松涛,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居易润龙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君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居易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6民初1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6民初14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294元,上诉人河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712元,上诉人河南居易润龙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712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 金
审判员 黄智勇
审判员 张晶晶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