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君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04民初6976号
原告:***,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告:***,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军,河南博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河南君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矿区办事处洧水路**。
法定代表人:孙绍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郜志磊,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君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君联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军、被告***、被告君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郜志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53120元、利息8251元(利息按照月息2%自2019年12月1日起暂计至2020年7月20日)共计61371元。2020年7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原告在被告君联公司位于长江东路阳光城八号院的项目做水电维修、地、地下室排污、地暖维修等劳务工作告***、被告***为工程负责人,至2019年11月31日止,三被告拖欠原告工资达73120元。2020年5月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主要载明:因本人资金临时周转不便,欠***工人工资73120元。承诺2020年5月15日无条件偿还,被告***在欠条上签字。至起诉时止,三被告仍欠原告工资5312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拒不支付剩余欠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辩称,案涉债务与其无关,原告是为君联公司工作,应由君联公司支付相关款项。
***承认欠条系其和***所签,但认为该笔欠款应由其两人共同支付,且其已向原告支付过20000元。
君联公司辩称,欠条系个人行为,与其公司无关。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欠条由被告***、***签字按印确认,表述内容明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诉请被告***、***偿还欠款本金5312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应以5312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被告君联公司承担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53120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4元,减半收取计667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卢光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