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荣森建设有限公司

***与***、河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11民初2777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2月2日生,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告:***,男,汉族,1961年10月3日生,住新乡市。
被告:河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胜利街616号金色家园1号楼4单元4305室。
法定代表人:李明。
原告***与被告***、河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河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河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冯振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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