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57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乡市恒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黄河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贾志恒,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森,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艳,河南书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高,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荣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劳动南街378号新机小区综合楼1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新乡市恒辉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荣森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7民终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慧娟
审 判 员 金 悦
审 判 员 张 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程保华
书 记 员 帖海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