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润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润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423民初1388号
原告:***,男,汉族,住宁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成良、王敏(实习),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润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955427093。
地址:宁陵县珠江南路中央国际。
法定代表人:叶坤。
被告:***,男,汉族,住宁陵县。
被告:刘鹏飞,男,汉族,住宁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润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鹏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书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乔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