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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23民初237号 原告:***,男,回族,1957年10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珠江路与昆仑路交叉口向南50米中央国际商业中心A区2号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955427093。 法定代表人:叶坤。 被告:***,男,汉族,1969年9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原告***与被告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