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润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彬、河南润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3民初941号 原告:**彬,男,汉族,1955年3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身份证号码:412324195503××××.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丘市宁陵县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润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宁陵县珠江路与昆仑路交叉口向南50米中央国际商业中心A区2号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955427093. 法定代表人:叶坤.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陵支公司,地址:河南省宁陵县城关镇**路西侧建设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090219160A。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5年12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01198512××××.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汉族,1994年9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身份证号码:41142319940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彬与被告**、河南润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陵支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理。原告**彬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彬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彬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21元,由原告**彬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 园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