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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3民初2221号 原告: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宁陵县珠江路与昆仑路交叉口向南50米中央国际商业中心A区2号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955427093。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王利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