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3民初3341号
原告:**彬,男,195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城关回族镇鑫和美林郡小区。
委托代理人:***,商丘市宁陵县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陵支公司,住河南省宁陵县城关镇**路西侧建设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河南润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宁陵县珠江路与昆仑路交叉口向南50米。
法定代表人:叶坤。
原告**彬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陵支公司、**、河南润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彬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彬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彬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