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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彬、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陵支公司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3民初3341号 原告:**彬,男,195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城关回族镇鑫和美林郡小区。 委托代理人:***,商丘市宁陵县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陵支公司,住河南省宁陵县城关镇**路西侧建设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河南润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宁陵县珠江路与昆仑路交叉口向南50米。 法定代表人:叶坤。 原告**彬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陵支公司、**、河南润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彬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彬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彬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